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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户口迁移办理条件(城镇迁农村)

发布时间:2023-04-06 00:4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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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清远市户口迁移办理条件(城镇迁农村)经公安机关核准,符合由城镇迁往乡村或乡村之间迁移的,不再提交村委会同意证明。由城镇迁往乡村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投靠由城镇迁往乡村,城镇方须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2.未成年

清远市户口迁移办理条件(城镇迁农村)

经机关核准,符合由城镇迁往乡村或乡村之间迁移的,不再提交村委会同意证明。由城镇迁往乡村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妻投靠由城镇迁往乡村,城镇方须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

2.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居住在乡村的父母。

3.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可将城镇户口迁移至乡村。

4.从乡村迁往学校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应届和择业期),未落实工作单位,实际在乡村居住的,可迁回原籍。

5.符合由城镇迁往乡村的“无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不属于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但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城镇无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

6.符合由城镇迁往乡村的“无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没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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