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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户口迁入办理材料(投靠直系亲属入户)

发布时间:2023-01-13 10:1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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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清远市户口迁入办理材料(投靠直系亲属入户)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直系亲属可以互相投靠。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附件 1);2.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

清远市户口迁入办理材料(投靠直系亲属入户)

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直系亲属可以互相投靠。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附件 1);

2.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4.提交户主同意申请人入户的《户主同意入户声明》(附件2)和户主的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5.申请人须在被投靠人的户籍地内〔同一县(市、区)〕无属个人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户地的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若申请人属已婚的,同时提交在入户地其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属夫妻投靠的除外。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未满 18 周岁的,随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迁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一般不能担任户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3.直系亲属的界定。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4.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应当以入户地为经常居住地,户口所在地房屋已拆迁的不能办理入户;

5.入户地址不属标准地址的,由机关调查核实后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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