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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21 15:1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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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约定提取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开通约定提取业务:(一)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在我市以下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并已正常还款一个月及以上,且未全部结清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

【约定提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开通约定提取业务:

(一)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在我市以下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并已正常还款一个月及以上,且未全部结清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东莞银行、招商银行、清远农商行及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

(三)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从上述银行查询其名下需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房屋的商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房屋贷款基本信息、房屋贷款明细信息等),用于计算约定提取额度(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交由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完成授权事项中的跟进、调取等事宜)。

(四)申请人配偶符合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且为房屋共同提取人的,夫妻双方需同时申请开通。

【约定划转额度】

每期约定提取划转金额不超过开通约定提取房屋当期已偿还的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本息之和(以下简称“还贷额”),即:首次划转:不超过该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至划转前一个月的还贷额;非首次划转:不超过上次划转当月至本次划转前一个月的还贷额。具体按以下方式核定:

1.当期还贷额小于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可提取余额时,划转额度为申请人当期的实际还贷额。

2.当期还贷额大于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可提取余额时,划转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实际可提取额,当期还贷额与当期划转额的差额不累计到下次划转。

3.划转提取账户顺序依次为:主借款人公积金账户、配偶公积金账户。当主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当期还贷额时,只从主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中划转;当主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期还贷额时,差额部分从主借款人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中划转,双方划转的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当期还贷额。选择手动划转模式的,任一方进行手动划转后即可自动完成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划转操作。

【开通流程】

申请人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授权及开通约定提取业务(申请人配偶符合申请条件,且为房屋共同提取人的,由申请人同时办理开通手续)。

(一)房屋为首次申请按揭购房提取的,提供以下材料:

1.《按揭购房约定提取开通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同时为配偶开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

3.按揭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提取相关申请材料。

(二)房屋为非首次申请按揭购房提取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当月至申请开通约定提取当月不足12个月的:

①《按揭购房约定提取开通申请表》1份;

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同时为配偶开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

2.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当月至申请开通约定提取当月满12个月及以上的:

①《按揭购房约定提取开通申请表》1份;

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同时为配偶开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

③最近3个月还贷流水(银行卡或存折流水未能明确反映房贷偿还情况的或该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记录在2016年以前的,需提供最近1年的还贷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