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哪些?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凡参加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时参加清远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2、哪些人群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户籍居民,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服兵役、服刑期间的人员除外)。
3、个人缴费及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怎么规定?
我市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各级财政补助达到320元。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拨转,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26元。个人无需另行缴费。
4、参保缴费流程是怎样的?
参保人需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在校学生须由学校统一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新生儿、新落户居民除外),只能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
5、待遇享受有什么规定?
参保人自缴费后的次年1月1日起在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门诊紧急抢救死亡或24小时内转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共同负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支付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执行。
6、目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起付线及报销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起付线
参保人在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参保人在异地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900元,三级医院1200元。
支付比例
市内就医的,一级医院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三级医院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
市外就医的,一级医院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三级医院基金支付45%,个人自付55%。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2)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参保人在市内住院的,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
——10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
——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5%;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
参保人在异地住院的,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
10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40%;
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45%;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50万元(含统筹基金支付18万元)。
7、目前已开通医保异地联网结算的省内医院有哪些?
省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解放军第421医院、.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东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省中医院、解放军第458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孙逸仙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粤北人民医院(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