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参保: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清远城乡居民医保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户籍居民;
2.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居民(含在华境内有外国护照的人员);
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温馨提示:
1.正在服兵役的人员以及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
2.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单位职工参保:
(1)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和退休人员;
(2)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1、城乡居民参保:
1.清远市户籍:
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默认邮政银行)
2.外地户籍:
①城镇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参保人银行账户。
温馨提示:由代办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首次参保:
(1)《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2)《社保缴费登记表》。
(3) 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关批准机关出具的材料。(如为2015年10月1日后新成立的单位,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6)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城乡居民参保:
①清远市户籍:每年09月1日至10月31日凭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默认邮政银行)到户籍地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
②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在校学生可由学校统一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③外地户籍人员带以下资料到居住地人社所办理:
1)城镇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银行账户。(若没有居住证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负担)
2、单位职工参保:用人单位随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办理时间: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费用:不收费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7号市府办公大楼4号楼
电话:0763-3381331
清远市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清远市清城北门街北门小区五号楼三楼
电话:0763-3326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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