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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个人公积金封存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01 23:0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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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个人公积金封存条件职工户口在本市范围内:1、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职工停薪留职;3、职工辞职;4、职工因长期病假、领养婴儿假、下岗而领取折扣工资的,本人提出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的。5、职工旷工、劳动收容停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有职工发生上述情况

个人公积金封存条件

职工户口在本市范围内:

1、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职工停薪留职;

3、职工辞职;

4、职工因长期病假、领养婴儿假、下岗而领取折扣工资的,本人提出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的。

5、职工旷工、劳动收容停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有职工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月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封存手续。

注意事项

1、个人申请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手续时,必须提供要求提交材料的原件(备查)和复印件一份。

2、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足额连续缴交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清远市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论还清与否,一律暂停办理用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停止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一次性付款及分期付款购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时间算起三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以房产证登记的购房时间算起),额度不可超过房屋总价;办理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不得超过首期,以后每年按还款额度提取。(房改房不再受理)

4、提前还款者,请在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5、因贷款利率经常调整,在此不便列出,请谅解!如有需要的请咨询本管理部。

联系电话:0763-3939963、0763-3939930